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文件
校字〔2012〕9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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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建设和发展需要,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,提高公务接待水平,达到增进友谊,交流信息,树立学院良好形象的目的,根据学院董事会的要求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公务接待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:
1、以校为本,加强联络。公务接待工作要围绕学院中心开展,加强联络,交流信息,争取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院校对学院的支持,为学院建设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空间。
2、规范管理,分工协作。公务接待工作坚持对等、对口接待,由学院办公室与相关职能部门、系(部)共同组织实施。学院层面接待,由学院办公室负责;部门之间和业务性较强的接待,由对口单位负责,学院办公室根据需要统筹协调有关单位落实。
3、务实节俭,热情周到。公务接待工作既要控制接待费用支出,杜绝铺张浪费行为,又要遵循通行礼仪标准,尊重民族风俗习惯,精心安排,细心服务,不断提高公务接待水平,认真完成接待任务。
第二章 公务接待任务分类
第三条 以下情况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:
1、上级单位或部门领导来校进行检查、巡视等;
2、兄弟院校副校(院)级及以上领导带队来校访问交流等;
3、学院组织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;
4、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接待任务。
第四条 以下情况由院内对口单位负责接待,学院办公室根据需要统筹协调有关单位落实:
1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来校进行专项工作检查、评估、验收等;
2、与学院有实质性合作的单位和个人来校洽谈有关事宜;
3、兄弟院校各业务单位领导带队来校访问交流等;
4、地方企事业单位、群众团体负责人、校友来校访问交流等;
5、院内各单位以学院名义主办或承办的会议或活动;
6、院内各单位承办的其他接待任务。
第三章 公务接待工作规范
第五条 实行接待审批制。因工作需要接待每批来客,由负责接待的单位或部门填写《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接待申报表》,明确接待事由、标准、人员和接待地点等,经分管院领导审核、院长审批后执行。
第六条 重要接待活动应安排摄影、录像,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规范报道。
第七条 相关人员应根据学院领导要求及来客需求,掌握接待工作规律,做到行为规范、高效廉洁,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完成接待任务。
第八条 相关人员应加强学习和培训,掌握接待服务知识和礼仪规范,熟悉学院校史校情,着装整洁,举止大方,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,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接待水平。
第九条 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,在个人权限以内不得擅自做出决定和承诺。未经同意私自安排产生的接待费用,一律不予报销。
第四章 公务接待费用标准
第十条 原则上不安排客人住宿。特殊情况需经院长批准,按标准间安排。
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接待接待用餐标准。接待用餐分宴请和工作餐两种形式,根据主要接待对象的身份和就餐人数,按以下用餐标准确定:
1、宴请标准分高、中、低三档:高档80-120元/人(含烟和酒水,下同);中档60-80元/人;低档40-60元/人。
2、工作餐(不算酒水)标准为10-20元/人。
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安排用餐应严格控制陪餐人员,来客5人以内的,限陪人员1-2人;5人以上的,按3:1安排陪同。
第十三条 不允许重复宴请。对来客原则上只安排一次宴请,其余安排工作便餐。
第十四条 学院层面公务接待用餐一律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,其费用由学院办公室承担。各系(部)邀请院领导参加本单位公务接待用餐,其费用由各职能部门、系(部)自行承担。
第十五条 不准利用各种会议、学习、培训之机,用公款互相宴请。
第十六条 不准利用学院内部教职工工作调动或学院部门整合之机,用公款请吃或吃请。
第十七条 除非院长或分管院长同意,不得利用部门教职工离职之机,用公款宴请送行。
第十八条 除非特殊情况,原则上不得报销内部人员工作餐。
第十九条 院内外人员在会议室举行会议、座谈等,应布置简约,原则上举办单位不得提供水果,不得在会议室摆放鲜花、香烟。
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,确需要超标准安排公务接待用餐的,由学院院长批准。
第五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二○一二年三月六日
主题词:公务 接待 管理 办法 |
抄送:院领导,学院各系、各部门。 |
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院办公室 2012年3月12日发 |
(共印:26份)
附件: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接待申请表.xls (28.00k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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